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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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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都要办理出入境检疫吗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和加固货物等作用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和衬木等。但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的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要求规定,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标识加施企业应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在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并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通过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由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我国要求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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