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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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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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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索赔期限有多久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易双方一般会通过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明确规定索赔期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受损害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就会丧失索赔权利。

在索赔期限内,买方才可就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相符之处向卖方索赔。另外,对于某些商品,特别是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存放和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和性能方面问题的商品,合同中应规定品质保证期,即买方接受卖方提交的货物后,在保存和使用期发生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期限。索赔期限以及品质保证期的长短,一般都由合同双方根据商品特点、运输方式和验收条件协商确定。

在合同双方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索赔期限的情况下,受害人如果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过合理索赔而不能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则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在合同双方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索赔期限的情况下,买方索赔的合理期限一般由法院根据商品的特性和其他具体情形来决定。

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对收货人而言,及时地向承运人发出索赔通知是非常重要的,而一旦未能通知,几乎就相当于索赔会被驳回。在合同约定了索赔期的情况下,买方应抓紧检验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因立即请检验机关复验出证,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提赔。而在对货物订有品质保证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在保证期内,买方都可向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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