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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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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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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届满后,被认定为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纠纷中,无论是权利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索赔;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其他因为海上运输合同提起的纠纷。相应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

不同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时效起点并不完全一致:1、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涉及无单放货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之日起计算,即从该航次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起算。2、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货物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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