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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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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二、班轮运输合同

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挂靠顺序有规律进行的运输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中通常以提单作为口头或书面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据。

三、租船合同

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常见的租船合同有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两种形式。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书面协议。基本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船舶概况、租船期限、船舶用途及航行区域、租金的计算与支付、交船和还船的地点及条件、法律适用及管辖权规定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为承运人经营班轮,则也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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