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外贸律师网 >律师文集

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律师文集

国际贸易中选择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应该选择FOB还是CIF?


随着全球新冠疫情状态的逐步好转,被病毒桎梏的国际贸易活动也逐渐开始处于不利地位。FOB和CIF作为两个最常使用的贸易术语,其含义和所指向的双方义务存在很大的差异,作为一位专注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资深律师,我将通过本文简单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概念,以及针对不同主体在不同场景下,应该选择FOB还是CIF提出适当建议。

 

一、国际贸易术语基本概念

(一)国际贸易术语基本定义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进行的跨国货物交易活动,国际贸易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与贸易活动。由于买卖双方间的历史文化、交易习惯、语言特点等都存在较大差异,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在沟通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为了方便各方沟通和规范交易规则,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通过长时间的探索后又总结了实务经验,于1936年首次推出了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简称Incoterms),用以说明买卖双方的贸易价格和贸易条件,实践中,人们甚至直接通过Incoterms就可以了解对方的报价模式。经过80多年的发展,Incoterms已经修订到第9版,其2020年版已于202011日正式生效。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结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一共规定了411Incoterms ,其中C4个、D3个、E1个、F3个。

(1)C

C组的Incoterms 4个: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本组Incoterms 规定了卖家承担到约定港口的所有费用,其中的CFRCIF则专用于水路运输。

(2)D

D组的Incoterms 与货物的目的地有关,包括:DDUDelivered Duty Unpaid)目的地交货;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卸货地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3)E

E组的只有一个IncotermsEXWEx Works)工厂交货,此术语的买家责任最大,卖方仅需要确保货物可以在工厂妥善交货即可转移责任。

(4)F组的Incoterms

F组的Incoterms3个: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在这411个贸易术语中,人们最常使用的就是FOBCIF所以接下来重点介绍下这两个贸易术语。

二、FOB贸易术语介绍

(一)FOB贸易术语基本概念

FOBFree On Board首字母的缩写,三个词连在一起的字面意思就是“免费上船”,所以该术语的规则就是将货物交付至买家指定的船上,卖家的责任仅为交货至装运港离岸船舷,而将货物从出口国运抵进口国的运费和保险都由买家来承担,风险也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才转移给买方。

举个例子,若卖方交货时通过吊装的方式将货物转移至买方指定货船,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不小心掉入海中,此时该批货物的风险还未发生转移,所以该批货物还没有完成交货,所以因搬运导致的货损责任依旧由卖方承担。但是如果集装箱已经越过船舷,这时风险已经由卖方处转移至买方,货物灭失的损失将由买家承担。在FOB贸易术语下,买家承担派船运输和支付保险的义务,所以买家除了向卖家支付贸易合同约定的货物费用外,还需要自己承担包含航运费用、港口本地杂费和保险费,当然好处是买方也可以自由选择运载的船只、到货的港口和特定的保险。所以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人们习惯将FOB术语称为离岸价格”。

FOB贸易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主要有以下4义务:

1、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合同标的物运抵买方指定装运港,并通过约定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货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标的货物的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关证书和资料;

4、提供证明货已交付的发票、运单等票据,可根据买方要求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

FOB贸易术语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FOB贸易术语下买方主要有以下5义务:

1、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标的货物的价款;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联系和租赁运输货物的船舱,并及时通知卖方装运货船的名称、型号、泊船地点等信息,以方便买方准确、及时运抵货物;

4、自负费用将进口许可证和核准书等所有资料准备妥当,并办理涉及货运的一切海关手续;

5、签收双方合同约定的标的货物和相关单据。

三、CIF贸易术语介绍

(一)CIF贸易术语基本概念

CIFCost InsuranceandFreight三个单词首字母的缩写包含了标的货物的成本、运输和保险三项费用,卖家承担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标的货物装运至指定港口并装运上船的义务,还要为买家购买标的货物的海运保险,负责安排运输和为标的物购买保险。买卖双方在合同磋商阶段一定要明确具体的交通运输方式、费用,所购买保险的险别、金额等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需注意,CIF术语的适用范围是海运和内河航运,交货方式亦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只需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将标的货物装运交货,并提供相关单据即可达成交货义务,所以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时货物灭失风险即发生转移。

(二) CIF贸易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

CIF贸易术语下卖方主要有以下6义务:

1、在合同规定期限将标的货物运止指定目的港货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买方;

2、办理标的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等相关单据;

3、办理标的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运费;

4、承担标的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5、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等重要单据的书面或电子凭证。

(三) CIF贸易术语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CIF贸易术语下买方主要有以下4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并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承担标的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在目的港签收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和相关单据。

四、案例启示

接下来,通过笔者承办的一个案例来介绍选择FOB条款和CIF条款存在的差异:

江西省环球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与OCEANFORCEENTERPRISESLTD.(以下称“买方”)签订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贸易术语为FOB,在FOB贸易术语下,由买方安排承运人承运货物,所以买方安排了欧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承运人”)承运了该批货物。20131231日货物在上海装船后,承运人即向卖方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2014112日货物运抵目的港,买方一直未付款赎单。后卖方发现该批货物被承运人交付至买方。卖方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是承运人在未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向买方交付了该批货物,导致卖方无法收回货款。后卖方通过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挽回了损失。

 

五、律师建议

1. 选择FOB还是CIF更有利?这个有利与否要看是对买方还是卖方。这里的重要考量是对于货物的控制权。使用CIF,意味着卖方指定承运人支付运费,并负责投保,那么卖方可以很好的控制货物,在卖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买方拿不到货物。使用FOB,意味着买方指定承运人支付运费,并负责投保,那么买方可以很好的控制货物,即便卖方不同意,买方没有正本提单,也可能拿到货物。正如前面的案例所反映的,发生无单放货,贸易术语都是FOB,为什么?因为买方与承运人更熟悉,甚至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即便买方手上没有正本提单,有的承运人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也愿意担风险把货交付给收货人。所以建议,卖方优先考虑CIF,买方优先考虑FOB

2. 虽然CIF被称作到岸价,CIF后面是目的港名称,但货物风险转移点也在装运港,与FOB一样。这一点实务中有人存在误解,以为CIF的风险转移点在目的港。其实不然,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毁损灭失,后果不应由卖方承担,而应由买方承担,另需注意,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的是买方。

3. CIFFOB适用于水运,如果买卖双方想要选择其他运输方式,则应选择使用CIPFCA两项术语。其中CIP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对应,而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与FOB对应。

 

 

李新立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入选上海市法学会首批 “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兰迪国际投资贸易部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南昌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仲裁员,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代表,国际律师协会(IBA) 会员。1999年参加工作,200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执业。

业务领域

外贸纠纷处理、国际贸易咨询、重大民商事纠纷处理

电邮:David.li@landinglawyer.com

微信lxlsir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