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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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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扩大开放100条之打造进口促进新平台的举措解读

   7月10日,《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发布,这一被称作“上海扩大开放100条”的文件引发广泛关注,其中《行动方案》第四部分是围绕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而出台的举措,该部分举措的目标是“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的进口促进新平台”,这里只提进口不提出口,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进口贸易比重越来越大,进口需求增加迅速,而经由上海关区进口的货物在全国中占比最高,2017年全国的货物进口总额约123378亿元人民币,上海关区的进口总额约为24684亿元人民币,占比约20%。另一方面,也是回应美国等国家对中国的批评,认为中国的贸易顺差太大,所以积极增加进口。中国人海外消费惊人,连续多年稳居全球第一,据统计2016年海外消费金额达7600亿元人民币。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居民在国内购买海外商品

《行动方案》国际贸易篇共26条,占总篇幅的四分之一,包括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打造进口贸易专业服务平台、营造好的货物和服务进口贸易环境、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进口枢纽口岸建设四个方面。

 

一、按照国际一流标准全力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在上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中央的重大举措,特别是第一届举世瞩目,是上海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故上海在《行动方案》中特别推出65-68条举措,以促进办好博览会。

1.建设“6天+365天”一站式交易促进服务平台。进口博览会在今年11月5日—10日举办6天,为了充分发挥好博览会的引领带动作用,主办方于今年4月18日开通了网上服务平台,进口商品可以在网上常年展出交易。

2.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品,允许展品展后在海关批准的保税场所常年展示展销,并由展销企业集中办理缴纳税款等手续。对于展会展品,我国目前的制度是,该部分商品入境时作为暂准进境货物,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保函,便可放行。但6个月内要复运出境。按照本条措施,展品展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继续展销,销售时再缴税。支持车辆产品留购,这对于国外车商和豪车消费者无疑是重大利好。

3.展品在展会现场成交的,给予税收优惠。2016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对在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本次国际进口博览会也适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进口关税,无疑是鼓励展会成交的一大利好。

4.赋予上海濒危动植物进口和再出口审批权。按照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进出口濒危动植物需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进出口证明书”,才允许通关。按照本条规定,上海政府将取得审批权,审批的效率会大大提升。

5.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新模式试点。“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简而言之就是,跨境电商集中采购境外商品,先存放于保税仓库,消费者从网上下单后,付款、完税,然后可以收到配送的商品,也可到店内下单并自提货物。2018年4月,天猫国际和网易考拉海购在杭州营业,其后陆续有豌豆公主、小红书在郑州营业。

 

二、打造服务全国的进口贸易专业服务平台

近几年来上海已经建立了钻石、宝玉石、酒类、机床、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国外商品展示交易中心,这些商品在我国的进口商品中具有相当大的比重。上海将把这些中心建设成为辐射长三角乃至全国的国外商品交易中心。《行动方案》第69-73条提出了几项具体的举措。包括:

1.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制改革试点扩大至全市。2017年1月10日,国家食药监局和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对从上海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浦东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本次则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到上海全市,意味着上海全部口岸进口,境内责任人注册在上海的,都适用备案管理。

2.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跨境电商近年来发展迅速,政府也大力扶持跨境电商的发展。2015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8年7月国务院新批准北京、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至此共有35个城市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比较来说,上海的跨境电商与杭州的相比还很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营造高效便捷的货物和服务进口贸易环境

《行动方案》第74-81条提出了营造高效便捷进口环境的举措,通过数据共享、信息化、简化审批等措施促进进口便利化。包括:

1.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跨境货物贸易领域,我国有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可以视作是货物贸易的负面清单,监管方有意将这样的管理模式应用到服务贸易领域。

2.探索构建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实现进口贸易智慧通关新模式。

3.推行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

4.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通关+物流”功能,实现从抵港到提离的全程可视化。

2005年,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发布第33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建议各国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使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运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其后30多个国家建立了单一窗口。2014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建成了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www.singlewindow.sh.cn/),目前已升级到3.0版本。该窗口建设的目标是,实现贸易和运输企业通过单一平台接入、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状态和结果也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

目前该平台已经具备监管和服务功能、覆盖口岸通关全流程和贸易监管主要环节,后续仍在完善。本次即提出增加“通关+物流”功能,是完善平台的具体举措。

5.加快落实启运港退税扩围政策,纳入符合条件的长江干线港口和沿海港口,简化启运港退税办理手续,增加经停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的通知,自2014年9月起,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最初是8个港口,目前已有13个港口享受这一政策,离境港也增加了外高桥港口。这一政策有利于出口企业尽快拿到退税款,同时有力促进了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从《行动方案》看,要继续扩围。

6.提出口岸作业无纸化。这是是通关无纸化的深入推进,在数据共享的理念下,通过计算机软件完全可以实现。

7.全面开放拖轮、理货和船代市场,则涉及市场准入。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过调查后发现,包括上海港在内的一些港口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主要包括:要求船舶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要求这些港口进行整改。本次举措意在继续按照整改要求,允许外部所有拖轮、理货、船代公司承接业务,公平竞争,以降低进出口企业的成本。

8.建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上海服务平台,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

本条包括设立两个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设立上海服务平台,有利于吸引认证机构、实验室等落户上海。而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是服务于国家的一带一路战略,有利于促进中国先进技术的出口以及先进技术的引进。

9.进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按现有规定,保税货物只能存放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本条规定考虑飞机、船舶等体积大,存放需要特殊条件,故提出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区域进行委托监管。这可以突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物理限制,促进这项业务的开展。

 

四、全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进口枢纽口岸建设

近些年来,健康医药行业发展迅速,国内对境外高品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需求很大,上海提出建设这一行业领域的进口枢纽,也是顺应这一发展态势。第85-90条是有关该领域的举措。

1.争取境外已上市的抗肿瘤新药或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在上海先行定点使用。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境外上市药物进入我国需要重新进行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阶段及药品审评审批环节往往耗时长。而对于肿瘤患者而言,时间就是生命。按照本条规定,对于现有诊疗规范下无更多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的晚期肿瘤患者来说,在上海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探索性地使用已被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但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国外抗肿瘤新药。对于肿瘤患者这无疑是一大福音。对于我国急需的医疗器械也适用同样的政策。

2.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市,并逐步复制推广至长三角地区实施。

2017年12月,上海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率先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按照该方案,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然后委托给有资质和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生产。该制度一改之前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必须由同一家企业完成的“捆绑”要求,按照新的方案,企业完成产品研发后即可进行产品注册,然后可以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对于注册人减少了生产等硬件投入,大大降低了研发成本,大大缩短了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此制度实施后激发了医疗器械的研发活力。故本条提出扩大到全市试点,并推广到长三角地区实施。

3.支持推广“一次进境、分批清关”等柔性入境管理模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通关效率;筹建内外贸一体的国际医药供应链平台。

(1)“一次进境、分批清关”,按照现行规定,进境和清关需要同步进行,而按照本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可以一次进境,分批清关,分批放行,这样赋予进口企业更大的灵活性。(2)筹建内外贸一体的国际医药供应链平台,有利于把上海建设成为地区乃至国际的医药交易中心。

 

从以上举措来看,都是从上海的实情出发,很务实,且具有前瞻性,充分体现了先行先试的改革思维和开放思维。可以想见,这些举措的实施,必将使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进口口岸在国际上有更大的影响力。而这些举措的实施,除了政府自身要做大量的工作,也需要很多外部支持力量,包括律师的参与,作为律师可以应政府要求为这些改革举措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可以向进口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备案或审批支持,以促进这些举措可以尽早落地实施,无疑这也是给全国尤其上海的国际贸易律师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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