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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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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办 ——托运人角度

典型案例

上海A公司出口一批价值5万美元的服装给美国B公司,约定FOB上海,目的港为纽约港,签约后预付30%货款,见到提单复印件后付清余款。A公司收到30%货款后将货物如期装运,但货到目的港后,虽经再三催促,收货人迟迟不付款。快到2个月的时候货代公司通知A公司,收货人尚未支付运费,加上滞箱费、滞报费、仓储费、操作费等已经发生了1万多美元,催促尽快处理。此时,正本提单尚在A公司手中,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那么A公司应该怎么办?

法律责任

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会产生如下后果:

1.        运费到付的情况下无人承担运费和运杂费;

2.        增加很多额外费用,比如仓储费、滞箱费、海关费用、处理费等,这些费用有时会超过货值本身;

3.        超过一定期限,货物或依承运人申请或被海关强制拍卖。

那么这些增加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迟延提货,增加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果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承运人既可以向收货人主张,也可以向托运人主张。当然,如果正本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退运或者交付给他人,则承运人必然要求托运人首先结清所有费用或者提供担保,否则退运或者转卖无法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承运人所主张的费用应是合理费用,如果承运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止损,则承运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依照中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货物,用于清偿各项费用。因此,发生货物滞港超期的情况,承运人可以采取申请拍卖的措施来偿付各项费用。这是承运人的权利。同时要说明的是,这也是承运人的一项义务。如果货物滞港超过60天而承运人不采取止损措施,则其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滞港超过65天的费用属扩大的损失,承运人无权要求赔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托运人未必是卖方,还可能是买方、卖方委托的外贸公司等。依照中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定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均为托运人。一般来说,如果卖方负责运输,如CIF条款,则卖方为托运人;如果买方负责运输,如FOB,则买方为托运人,同时如果卖方负责向承运人订舱且卖方被记为提单上的shipper,则卖方也是托运人。

应对举措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形发生后,托运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以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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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能在美国找到新的买家,则与新买家签订合同,通知货代修改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新的收货人。因为滞港已经2个月,港口费用高且有被海关拍卖的风险,如果找到新买家的可能性很大,但需要时间,也可以先找个当地的物流公司先行提货,在目的港找个仓库将货物储存,等待交易合同的达成。基于以上分析,作为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  如果无法找到新的买家,则尽快将货物退运。

3、  就遭受的损失向买家进行索赔。

 

在采取以上应对措施时,发货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单优先采用凭指示(To Order)提单,避免用记名提单

To order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记载“To Order”,而记名提单则直接写收货人的名址。相对来说,使用To Order提单可以使发货人更好的控制货物,且在发生收货人不提货时容易转卖或者退运。如果采用记名提单,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收货人提供身份证明承运人就可以放货,无需出具正本提单。这对托运人收款风险极大。

2、及时处理,避免费用扩大

对于买方拖延付款的行为,如果超过一定期限(比如30天)就不能再等了,要赶紧考虑转卖或者退运。时间越长,各项费用越高,处理困难越大。

3、处理前通知收货人,给予一定期限提货

如果采取转卖或者退运措施,一定要正式通知收货人,通知收货人限期提货,否则对货物进行处置。如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事后收货人可能会以发货人擅自解约要求发货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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