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外贸律师网 >法律问答

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法律问答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与内地当事方之间的争议解决吗?

实践中,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非常多。一旦发生争议,双方能否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本律师认为,除非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公约》,否则不适用。

理由是:CISG公约第1条规定,本CISG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而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的营业地都在中国,并非在不同国家,不符合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并未单独加入CISG公约,而中国中央政府也未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声明将CISG公约扩及适用于香港。况且,即便中央政府声明将CISG公约的适用扩及香港地区,也仅仅使处理香港公司与其他缔约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时可援引CISG公约,CISG公约不可能为处理内地企业与香港公司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