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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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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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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人民法院能否向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或者与境外当事人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可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在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也需要经过境外当事人明确授权才可以进行送达。如果未经授权,则不能向分公司或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送达。至于留置送达,只能对有权接受诉讼文书的有关机构送达时方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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