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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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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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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

美国进口聚乙烯原料质量纠纷案

2019年1月南京某公司从美国采购聚乙烯原料销售给山东某公司,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但合同对货物的测试条件缺乏明确的约定。货物到港后山东某公司投诉质量不符合约定,协商未果,2019年10月山东某公司将南京某公司、关联公司及其股东起诉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退回全部货款32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0年4月,南京某公司和其他三名被告委托李律师应诉,李律师及时整理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5月第一次开庭时,李律师提交了货物勘验及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确认货物的质量、数量并依照测试条件(190℃,2.16kg)重新检测。庭审中,李律师结合证据重点阐述双方没有约定检测条件的情况下,文远公司不能证明检测条件是5KG,而根据外国供货商的证据等证明检测条件应是2.16KG。业务员对检测条件有误解,但不应视为自认。2020年7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货物大部分为露天存放,少部分室内存放的托盘已拆包装。南京某公司点验数量约为330吨,山东某公司点验数量为360吨。下次开庭时李律师抓住货物已经被实际使用100多吨的事实,说明质量没有问题,否则不可能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山东某公司上诉后,2020年12月二审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至此,李新立律师代理的进口聚乙烯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历时一年多,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要求退货并赔偿的诉讼请求,李新立律师为四名被告赢得了全面的胜利。

 

案号:(2020)沪01民终1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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