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投资贸易部主任,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海...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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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货物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无论通过协商还是诉诸法院,最终可能会发生退货、换货或者赔款。遇到这个问题,退货进口或者更换的货物出口是否需要缴税?已经办理的退税怎么办?笔者就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介绍。
一、 免予征税的情形
(一)出口货物退货入境免予征税但应当补缴已经取得的退税税款
法律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上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
1、退运原因限于货物品质或者规格原因,不能是其他原因。但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拒不付款或者拒收货,卖方为减少损失而将货物运回。这种情况能否适用?实践中也是适用的。
2、必须是原状退回,即须为原有货物及包装,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不行。
3、应当补缴退税。我国为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货物出口一般均可申请退还已缴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或消费税。如果发生退货,而经营者已经办理了退税,则该经营者必须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后才能享受退货免征税的政策。
4、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货物须在出口之日起1年内退运入境;申请退还出口税须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方能够协商解决争议,则该条件容易满足。如果双方相持不下诉诸仲裁或者诉讼,则很容易超过时限。
(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法律规定,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出口之日起3年。
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更换的货物要么与原货物相同,要么与合同规定相符,不能是原合同约定以外的货物;
2、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申请退税时间既不能超过原货物进口之日起3年,也不能超过原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当然,如果合同并未约定这样的条款,则可以理解为申报退税时仍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
3、由于我国只对极少的货物如铜、铁、铝等征收出口关税,免税的情形很少。
二、怎样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退运货物必须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经营者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已经办理退税的,应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
(二)办理退运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等有关资料,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
若退运货物尚未收汇,原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时,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应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退运的实际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入境。
(三)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扣减
实践中,很多生产企业先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出口。一旦海外买方因质量问题退货,货物先退到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退给生产企业。这时生产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之前因销售该批货物缴纳的增值税能不能扣减?答案是可以。
办理增值税扣减的手续如下:
1、 外贸公司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给外贸公司;
3、 外贸公司将《通知单》交付给生产企业;
4、 生产企业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以扣减其应缴的增值税。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时限,法律并未设定时限,可以理解为没有期限限制。但因为此申请需要税务部门核准,故如果申请时间超过原销售时间过长,也可能不被核准。
(四)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出口
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出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外,还应当提供其他特殊单证。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作者: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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