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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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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境外当事人为义务人的中国法院判决

中国法院判决境外当事人给付款项,如果境外当事人在中国大陆无财产,怎么执行?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但并非没有办法,如果充分利用现有的执行机制,执行也是可以做到的。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借助中国对外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3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意味着中国法院的判决有机会在这33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这33个国家是:

【亚洲】科威特、阿联酋、朝鲜、老挝、越南、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塞浦路斯、蒙古

【欧洲】波黑、立陶宛、突尼斯、摩洛哥、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波兰、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罗马尼亚

【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及

【美洲】秘鲁、巴西、阿根廷、古巴

如果被执行人恰好在这些国家,中国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借助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执行法院判决的安排以及台湾相关法律

港澳台属于中国,但均为不同法域,内地法院判决并不能直接在这些地区执行,必须先得到这些地区法院的承认。如果被执行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在这些地方有财产,则内地的当事人可以借助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港澳签订的司法协助安排或台湾的地方法律,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

1.在香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如果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则内地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注意,当事人之间必须有管辖协议才可以,如果没有,则不能执行。

2.在澳门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内地法院做出的民商事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澳门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一安排比香港的协助范围要大很多,即便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管辖条款也可向澳门法院申请执行。

3.在台湾执行

与香港和澳门不同,内地与台湾并未订立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安排,而是各自立法解决这一问题。《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1992年)第74条 (裁定之认可等),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台湾于1997年修正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第74条,增列第三项,规定:“前两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申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者。”这样就把大陆提供对等、互惠待遇作为适用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决。因此,基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当事人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大陆地区法院的民事裁决是可行的。

三.借助我国法院的一些新型执行措施

近几年来,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推出了一些新型的执行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对于传统的对“物”的执行措施,这些是对“人”的执行措施,限制出境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出行自由的限制”,限制高消费是对“财产处分权利的限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是“对信用做出负面评价”。这些措施将使法院的执行力不局限于中国境内,对境外当事人同样有效或说更加有效。

1、限制出境

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负责人限制出境,一旦法院采取这一措施,被执行人来华后,离境时就会被拦住,这样被执行人必须先解决执行问题。这一措施对外国当事人非常管用,毕竟与中国企业做生意,负责人不免要来中国出差。一旦被拦住,自然会积极解决执行问题。

2、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制定,2015年修订),被限高的被执行人不能乘飞机,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不能住四星级以上宾馆,不能买房,子女不能就读私立学校,等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可以及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这一举措非常厉害,可以想见,如果被“限高”的境外被执行人来了中国,几乎没法正常活动。

3、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和最高法院等三十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法院可将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旦列入,各部门将根据各自职权予以惩戒,措施有三十二种之多,除了涵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外,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优惠政策、投标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这些措施不仅会对被执行人有实际的影响,还将对其心理产生震慑作用。

综上,笔者以为,当事人只要充分运用好以上执行机制,即便被执行人远在境外,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也是有可能得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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